41歲的王曉麗是單身,在一家為老服務機構工作,來上海打工已經十多年了。2007年年初,在公司產品宣傳活動中認識了李老伯。雖然年齡相差20多歲,但兩人很快就確立了戀愛關系。2007年12月,李老伯和王曉麗一起到某樓盤售樓處,購買了一套總價125萬元的房屋。由于李老伯非常喜歡小王,為了表示對小王的愛,因此兩人商議后決定由李老伯全額出資,以小王的名義買下了這套房屋。此后,李老伯分幾次向小王賬戶轉賬,并通過小王全額支付了購房款項。然而,這段戀情維持不到一年便告終結,兩人終止戀愛關系。婚沒結成,李老伯支付的巨額購房款眼看也打了水漂,于是李老伯將小王告上法庭,要求其返還125萬元并支付房屋升值房款30萬元。
庭審中李老伯表示,當初是考慮到要結婚才出資買房的,如今戀愛關系終止,該房屋并非贈與。小王則辯稱,李老伯的出資行為并非以結婚為目的,而是贈與行為。如今贈與已經完成,自己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李老伯的贈與行為不存在法定撤銷情形,無權要求返還。法院經審理認為,李老伯的出資行為是以雙方結婚為目的。現雙方已終止戀愛關系,結婚目的已無法達成,故對李老伯要求小王返還125萬元的訴請依法應予支持,對其要求獲得該房屋升值房款30萬元的訴請則不予支持。
律師分析
首先,本案如何認定李老伯的出資行為?出資為他人購房,若不存在相應條件或目的,不符合公眾的一般認知。本案中,即使李老伯購買系爭房屋之時,出資數額完全在其支付能力范圍內,但考慮到他和小王當時的交往情形,該出資行為顯然不能僅僅視為一般情形下的贈與。結合本案實際情況,該出資行為以談結婚為目的,更符合社會常理。
其次,小王是否應當返還購房款和升值房款?雙方終止戀愛關系,喪失了締結婚姻的可能,理應返還李老伯房屋的出資款,否則有違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為準則。至于房屋的升值部分的房款,由于李老伯僅有出資行為,而系爭房屋的購房人是小王。因而,該房屋即便升值,也與李老伯無關,因此小王無需返還房屋升值的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