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臨沂的王某和劉某感情不和離婚,在離婚過程中,因對于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的位于縣城某小區的房屋爭持不下,后經法官調解,雙方同意將房產共同贈與給婚生子小王。后雙方簽訂離婚協議,辦理了離婚手續,但該房產一直未辦理變更過戶手續。該房產一直登記在王某名下,2014年,王某以未過戶為由要求撤銷贈與。對此,劉某疑問,離婚協議中對子女的贈與能否撤銷?
本報律師團主要組成單位山東頤平律師事務所主任彭海律師:該贈與協議不能以未過戶為由予以撤銷。首先,離婚協議中的贈與不同于合同法中的贈與,其不應當適用合同法中關于贈與合同的規定。如非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不得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其次,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就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的合意。離婚時,夫妻雙方協議將房產贈與子女是基于原有婚姻關系這一特定的人身關系為基礎,并具有保護、照顧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質,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最后,夫妻雙方協議將房產贈與子女是雙方共同為子女設定權利的行為,夫妻一方無權單方面任意撤銷贈與,而應取得離婚協議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否則,其任意撤銷行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