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把夫妻共有的房子贈與子女有何風險
夫妻離婚時,雙方約定把夫妻共有的房子贈與給子女,這種方法是否可行?本站首席律師熊瀟敏多次接到類似的電話咨詢。現引用法院一案例對此問題進行解釋,以供參與。
林某與俞某協議離婚時,約定兒子由俞某撫養,同時,林某同意將夫妻共有的房產和室內財產贈與5歲的兒子。離婚后,俞某要求林某將房產過戶給兒子,遭到拒絕。俞某遂代兒子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林某協助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近日,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贈與關系能否成立,應以贈與物是否已實際交付為準,由于房子仍由贈與人使用,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請。
去年5月,林、俞二人協議離婚。雙方約定,由母親俞某撫養教育兒子小林,林某每月支付600元的生活費。同時,雙方同意把夫妻共有財產,即倉山某小區一單元房及屋內的電器等財產贈與小林。
離婚后,3人依然居住在同一單元房內。俞某多次要求林某按協議約定,去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均遭到拒絕。俞某遂代子起訴,要求法院確認房屋贈與協議有效,判定林某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庭審時,林某提出,房子是他賺錢買的。離婚協議上雖然表示將房屋贈與兒子,但房屋仍歸其居住管理。且贈與協議簽訂后,沒有辦理公證和產權過戶手續,林某也一直在房內居住,尚未移交給受贈人。因此,贈與協議沒有發生法律效力。林某表示他不同意將房子過戶給兒子。
法院經審理,確認林、俞二人的協議合法有效。但法院同時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補辦過戶手續。
林、俞二人的房屋贈與協議是雙方自愿達成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但離婚后,3人仍在房屋內居住、使用室內財產,且林某也沒有將贈與的房屋產權證書交給兒子。案件審理終結時,房屋仍沒有過戶,因此,法院認為兒子小林沒有實際完全占有、使用該房屋。同時,林某明確表示不同意目前過戶。法院遂駁回小林的起訴。
律師提醒對于正在離婚的夫妻,如約定將房子贈與給子女,應及時辦理過戶過手續,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或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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