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贈與公證未過戶
贈與人死亡贈與無效
2007年9月,張大爺將自己的一套房子贈給孫子小張,雙方簽訂了贈與協議,并對協議進行了公證,但一直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之后,張大爺病重,醫治無效死亡。張大爺有兩個兒子,一個女兒,也包括小張的父親。此時,張大爺的另外一個兒子、女兒認為該套房屋是父親的遺產,應作為遺產繼承,想出賣該套房屋,房屋款平分。但小張認為,該套房屋是爺爺贈與他的,贈與協議做過公證,不應再由二人繼承。最后三人鬧到司法所,工作人員當即告知:原贈與協議尚未生效。
司法解答:
贈與公證是國家公證機構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財產所有人將個人所有的財產無償贈送給他人的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將個人所有贈與他人的人為贈與人,接受贈與的人為受贈人。辦理贈與公證,可采取證明贈與人的贈與書、受贈人的受贈書或贈與合同的形式。贈與合同是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以簽訂《贈與合同》的形式,將贈與人的財產無償或附一定條件地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而形成的一種協議。辦理贈與公證,由贈與人、受贈人的住所地或贈與行為發生地公證處受理。涉及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受理。
根據司法部《贈與公證細則》第7條規定,辦理不動產贈與公證的,經公證后,應及時到有關部門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否則贈與行為無效。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房屋贈與當事人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贈與合同等書面證件,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后,房產贈與行為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此案中,由于小張在爺爺生前未將贈與的房屋及時過戶,使得房屋贈與未生效,此時,張大爺的房屋所有權將視為遺產,由張大爺的兒子、女兒繼承,當然小張的父親也可分得一部分,但并非全部。如使贈與合同生效,必須征得張大爺所有房屋繼承人的同意,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方可。(于會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