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的公婆共有5個兒子,我的丈夫是老四,他的3個哥哥都分家單過了。當初公婆都給了他們一些錢幫助買房。我和丈夫結婚時,公婆手中已經沒錢了,便許諾將其住的兩套房屋給我們一套,后來我
們就一直住在那里。但5年后,公婆的小兒子也要結婚,便說我占了他父母的房產,要我們退出來。請問,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房產,能否算贈與呢?
張傳影
張傳影同志:
本案涉及的是房屋合同的生效問題。首先,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或是其他形式,法律對于贈與形式有特別規定的,應按照法律規定辦理。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二十八條中有規定:“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的,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生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
本案中的當事人由于未辦理過戶手續,也未交付產權證書,如果當事人沒法證明房屋的口頭贈與的話,那么他們雖然已對房屋占有使用,也不能認為贈與成立。因此,當事人的公婆是否還愿將房屋贈與給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很關鍵。
王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