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贈與引出糾紛
案情:原告劉甲與被告劉乙是兄弟,王某是兩人的母親。1982年12月,原、被告及王某到市公證處辦理了贈與公證手續,王某自愿將位于城南的二樓全層房產贈給原、被告二人共有。1990年2月21日,被告將人民幣2.5萬元由王某轉交給原告,原告于同年3月30日寫《收據》一份,寫明“人民幣2.5萬元,作為房屋轉讓費的款項,今后位于城南的二樓房屋產權歸被告所有”。1990年12月6日,被告與王某到所在區公證處辦理了贈與公證,王某自愿將該房屋產權無償贈與給被告,雙方在公證處的詢問筆錄簽字認可贈與及接受贈與,筆錄中均未提及該房產的第一次贈與公證。原告于1995年11月知道被告與王某重新辦理了贈與公證后,認為該份贈與是在未撤消第一份贈與的情形下作出的,應屬無效,被告長期占用其一半房屋,應屬侵權,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歸還一半房屋,并賠償損失。區人民法院認定兩次贈與均未簽訂贈與合同,亦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產權仍為王某所有。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人不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分析:區人民法院和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都是正確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房地產贈與合同的生效時間為產權轉移登記時間”。房地產贈與,贈與人與受贈人應當訂立房地產贈與合同,并到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換領新的房屋產權證書。本案中王某及劉甲、劉乙于1982年12月在公證處辦理贈與公證手續,王某、劉乙又于1990年12月6日到所在區公證處辦理了贈與公證,但兩次公證均未簽訂贈與合同,亦未到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所以上述兩次贈與均未生效。產權仍為王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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