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評:在宏觀調控和陰陽合同的背景下, 如果一方違反當初約定,或者政策發生變動,需要交納的稅費有時候也是相差數十萬至多。
“全額”“差額”一字之差卻讓兩對夫妻在法庭上鬧得不可開交,罪魁禍首卻是房屋轉讓協議中對營業稅的約定沒有明確。近日,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判決。
2009年1月,吳爽夫婦與王炫夫婦簽訂房屋轉讓協議1份,約定吳爽夫婦將其所有的一套房屋出售給王炫夫婦,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凈86萬元,雙方簽署協議之時,由王炫夫婦支付定金5萬元,貸款額度為36萬元,待貸款貸出、房款付清后,由吳爽夫婦于2009年3月15日前將上述房屋正式交付。雙方同時約定,上述房屋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所需繳納的相關稅費以及房屋轉讓涉及個稅、差額營業稅,均由買方王炫夫婦承擔。
協議簽訂后,王炫夫婦依約支付了房款人民幣50萬元并辦妥了36萬元的房屋貸款,但在交納營業稅過程中發現,所涉營業稅為全額營業稅(約5萬元)而非數千元的差額營業稅,對于全額營業稅由何方承擔在協議中未有明確約定。王炫夫婦認為,根據相關規定,交納營業稅是售房一方的法定義務,但賣方吳爽夫婦卻拒絕繳納這筆費用。雙方各執己見,僵持了近5個月的時間。王炫夫婦一紙訴狀將賣方告上了法庭。
吳爽夫婦大感委屈,他們稱:房屋成交價格為凈86萬元,“凈”的含義無論是按照通常解釋還是行業慣例,均是指凈到手86萬元,不再承擔其他交易費用。自己確已收到買方所支付的首期房款,但在雙方去產權監理部門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時,王炫夫婦卻提出不知有營業稅,并拒絕承擔營業稅和支付剩余房款。
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房產轉讓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協議約定全面履行各自所承擔的義務。現爭議焦點在于在房產轉讓過程中所產生的營業稅應由誰承擔,對此應結合案情進行分析:首先,買方已支付了大部分購房款,并按約就剩余房款辦理了相應的貸款手續,說明其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行為;其次,在雙方未對營業稅問題產生爭議前,均是積極履行合同的,后雙方因營業稅究竟由誰承擔產生分歧,但只要導致協議履行受阻的這一情形消失,繼續履行合同仍具有積極意義;第三,雖然相關政策規定銷售不動產的一方為營業稅的納稅人,但房產交易雙方可以在轉讓協議中約定與該營業稅相對應的錢款由誰支付承擔,從雙方協議來看,雙方房屋轉讓中約定由王炫夫婦承擔的營業稅稅種為差額營業稅,與實際所應承擔的營業稅稅種產生偏差,說明王炫夫婦在購買該房屋時對其應承擔何種營業稅未作充分的了解,另外雙方還約定房屋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凈86萬元,按照通常理解,該條款應理解為吳爽夫婦凈得購房款人民幣86萬元,說明在確定該筆購房款數額時已撇除了稅費的因素,故綜上,就房屋轉讓過程中產生的營業稅應由王炫夫婦承擔。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吳爽夫婦將房屋交付給王炫夫婦,并協助辦理相關的產權過戶手續,產權過戶過程中所產生的營業稅由王炫夫婦承擔;王炫夫婦于交付房屋并辦理相關產權過戶手續后當日按雙方所簽房屋轉讓協議中約定的支付方式將剩余房款人民幣36萬元支付給吳爽夫婦。(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