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房地產抵押登記引起糾紛的處理
房地產在進行抵押登記的時候,可能會出現抵押權狀況與真實的權利狀況不符合的情況出現,可能表現為房地產抵押登記因錯誤、遺漏或誤被注銷,從而導致登記內容與真實權屬狀況不一致,也可能表現為主債權本身無效或因清償而消滅,而抵押權登記并未注銷。如果是前者,登記機關需要為其辦理更正登記,并要求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后者,當事人應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2、因抵押房屋發生毀損引起糾紛的處理
抵押房屋如果發生毀損,那就需要分為三種情況進行討論。第一種是當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房屋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如抵押人不停止其行為,抵押權人有權訴諸法律,請求法院責令其停止。第二種是當抵押人的行為已使抵押房屋價值減少時,抵押人有義務提供與減少價值額相當的擔保。第三種是抵押房屋的毀損是第三人導致的,抵押人有義務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并提供與其所得賠償金相當的擔保,否則抵押人有義務提前清償債權。
3、因抵押房屋被拆除引起糾紛的處理
如果抵押房屋被列入了拆遷范圍,抵押人應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接到抵押人的書面通知后,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房產重新設定抵押,或者提供其他方面的擔保。比如抵押人抵押的房屋被拆除了之后獲得了新的房屋,那么抵押權人便可與抵押人協商將此房屋設定為抵押房屋,并重新辦理抵押手續。當然,抵押權人也可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償債務,并注銷抵押登記。
4、因房地產先出租后抵押引起糾紛的處理
如果房產在抵押之前就已經出租出去了的話,那么房屋的承租人對該房屋就擁有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可以通過行使優先購買權阻止抵押權人獲得房屋所有權,如果承租人不行使優先購買權,抵押權人也不能解除原租賃關系,這時就容易引起糾紛。為了避免糾紛的產生,抵押人如果要將已經出租的房屋抵押的話,必須將房屋已出租的事實告知抵押權人,否則將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