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按照正常情況下,房產抵押都會約定一定的期限。在期限屆滿時,雙方的權利義務也就有法律效力。
一般說來,因下列原因之一者,房屋抵押權的效力發生終止:
1.房屋抵押期間屆滿。可在生活實踐中還是存在很多其他問題。 《保法》雖對抵押期間未作規定,但《擔保法》解釋第12條對此作了回應: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不生效力;在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2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依此理解,擔保物權不受其擔保債權的時效的影響,對其限制的方式為2年的除斥期間,該期間從所擔保的債權的時效完成之日起計算。當然,該解釋僅規定2年的期間,對抵押權人的保護是不利的。
2.抵押人清償主債務,主債權發生消滅。
3.抵押房屋發生滅失,抵押權發生消滅。當抵押人以其他房屋替代時,則產生新的抵押權;當抵押房屋滅失為第三人所致,則抵押權人可取得賠償代位權。
4.房屋抵押權因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自始無效。
5.房屋抵押權岡優先受償權的實現而發生消滅。《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41條規定:“經抵押當事人協商可以通過拍賣等合法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見,房屋抵押權的實現方式不僅限于拍賣一種,也包括通過協商折價或變賣等方式。抵押權人處分抵押房屋時,它屬于共有的或者出租的,應當書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他們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先買權。抵押權人的被擔保的債權因處分抵押房屋而獲得清償后,房屋抵押權因實現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