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應當由債權人與抵押人以書面方式簽訂,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當第三人作為抵押人時,債務人不是抵押合同的當事人。在實踐中,債務人與第三人關系密切,第三人是受債務人的委托而為其債務的履行作擔保,但在抵押合同中,第三人是抵押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承擔債務履行的擔保責任,債務人與債權人僅僅是主合同中的當事人。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這是指主合同的狀況;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這關系到抵押人什么時間開始承擔擔保責任;
3.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屬于誰的。這關系到抵押物的可靠性和確定性;
4.抵押擔保的范圍。這是指抵押人擔保債權的范圍,比如,一個貸款合同,借款人貸款100萬元人民幣,抵押人可以約定只擔保100萬元的本金的清償,也可以約定擔保100萬元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還可以約定擔保本金、利息和其他違約責任的履行;
5.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當事人雙方需要在抵押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并注明合同簽訂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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