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以房產作抵押擔保進行的民間個人借貸日趨活躍,但由于運作不規范,糾紛也很多。為此,南京市房管部門昨天向市民支招,抵押時要充分考慮債權實現的風險,要充分考察借款人的信用,查實借款人的房產狀況(如提供第二住房證明的最好辦理公證),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待抵押登記生效后再發放貸款。
南京市房管部門人士提醒,當事人借款以住房作為抵押的,應遵循《物權法》規定,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并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僅以口頭約定或將《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交付債權人抵押存在很大風險。
倘是第三人以房產為債務人的借款作擔保,除同樣要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并辦理抵押登記外,第三人也應要求債務人向自己提供反擔保,這樣,才能督促債務人及時還款,保障自己的住房不至于因債務人的過錯而被查封凍結,強制執行。
此外,大部分民間借貸中的房屋抵押,均是以自己的住房提供擔保,許多是唯一的住房。而根據2005年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第六條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須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這有可能導致事前的約定甚至債權不能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