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林小姐通過貸款購買一套一房一廳單位,裝修后以每月1300元的租金租給外地白領曾小姐。但后來林小姐因無力還款,打算出售該物業以提前還貸。曾小姐認為自己承租期限未到,不能變賣房屋,且林小姐出租之時并無告知其房屋已抵押的事實,現如將房屋賣掉,必會損害自己承租的權利,林小姐必須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對此,林小姐并不愿意賠償損失,其認為不能償還借款而需賣房并不是她能預見的事情,雙方為此爭執不下。
點評:
據有關法律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律師提醒抵押房的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時需切記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承租人,以免因此而造成無謂的損失。而業客雙方在簽署租賃合同前,也應將有關情況談妥,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此外,業主還需注意,如抵押合同已約定需經抵押權人同意才能出租的物業,在出租前切記征取抵押權人同意,最好能取得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出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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