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先賣后抵押是指出賣人與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為獲取建設資金,在尚未轉移房屋所有權與買受人之前,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的行為。
房地產開發是一項耗資大、收益高、風險大的商業經營行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經營過程中,為了盡快收回資金,降低風險,往往多采取房屋預售的方式進行融資,同時也有進行房屋現售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作為諾成性合同,當事人雙方就買賣房屋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可有效成立。實踐中有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取得進行下一步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啟動資金,填充投資缺口,往往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后,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給買受人之前,又將該房屋作為抵押物抵押給銀行而獲取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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