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采光權侵權案件的賠償標準,法律法規和規章都沒有具體規定,筆者認為可以參照《規范》從三個方面確定:
(一)光照時間長短。建筑物被遮擋后,光照時間低于《規范》規定的標準,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若被遮擋后,光照時間長于《規范》規定的標準,侵權人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為應對光照時間長短所遭受的直接損失。包括:(1)電費。因加溫或降溫而使用空調等電器額外支付的電費。(2)添加相關設施費。如為晾曬衣物而購買的烘干設備;為了遮陽而購置的遮陽棚等等。
(三)因采光權受到侵害產生的間接損失。包括:
(1)身體健康權。
(2)精神損害賠償費。上述標準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
(3)空氣污染費。因建筑物過高影響空氣流通產生的污染也應該主張賠償。
(4)視覺污染費。因阻擋視線引起的心理不適進而影響身體健康而產生的費用。
(四)出賣房屋時因采光問題導致的房屋貶值損失。業主在轉賣房屋過程中,由于采光不良影響房屋交易價格,業主可就房屋差價向侵權人主張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