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抵押權人只有在債務到期而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才可以行使抵押權,由拍賣抵押物所得優先受償。但有些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權,以使自己的債權免遭風險損害。
根據《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和《貸款通則》等有關法律規定,在下列情形下,抵押權人有權提前行使抵押權:
1、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2、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3、抵押人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以上規定不是很全面,建議公民在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時,應特別約定,在下列情形發生時,抵押權人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權:
1、抵押房屋受到查封、凍結或扣押等影響的;
2、債務人或抵押人已不能償還一般債務或其他欠債;
3、債務人或抵押人財產的全部或任何重要關鍵部分,遭受或可能遭受沒收、征用或強制性收購等。
這種特別約定,對于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是非常有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