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采光權?
所謂采光權,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從室外取得適度光源的權利,比日照范圍更大,沒有相關法律規定?現階段一般以民法通則的相鄰權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為準。
2、采光權是基本的人權,是基本的物權,具有排他的物權性。
太陽光在人們的生活中是必需的,為一般人生存所不可或缺,有句老話叫作萬物生長靠太陽”,如有缺乏,個人之健康或生存勢將受到威脅甚或遭到嚴重破壞。從這種意義上說采光權為基本人權之一種,是人類固有的自然權利,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具有完全排他性的物權和基本人權,與全人類的共同財富空氣、水一樣不需要任何人的恩賜。
但采光權又不同于抽象意義上的基本人權。基本人權包括生存權和發展權。任何一個公民都平等的享有生存和發展權,都不會放棄生存與發展的權利,但是采光權可以通過契約約定而放棄。從某種意義說采光權是物權。經由鄰地照射而來的陽光,其采光利益僅在鄰地未利用之前方能享有陽光,如果通過契約放棄了是完全可以的。放棄的代價可以雙方約定,可以與采光權受到侵犯時的賠償標準一樣計算,甚至可以花費更高或者低廉的價格買的鄰人放棄自己的采光權。放棄采光權是權利人的一種自由處分權,所以說,采光權是物權。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肯定了采光權是物權的一種,光線屬于老百姓的私有財產。既然是老百姓的私有財產,采光權就不能被侵害。
3、關于采光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2)《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于違章建筑引起的糾紛規定:因違章建筑妨礙他人通風采光或因違章建筑的買賣、租賃、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違章建筑的認定,拆除不屬民事糾紛,依法應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
(3)《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城鎮個人建造住宅,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不得妨礙交通、消防、市容、環境衛生和毗鄰建筑的采光、通風。”城鎮個人建造住宅,必須經城市規劃管理機關審查批準,發給建筑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4)《物權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4、與采光權有關的名詞怎么理解?
(1)光照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的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筑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舊區改造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
(2)樓間距
《全國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標準的間距系數》序號25明確南京地區南北走向的樓間距應為南樓(高度較低的樓)高度的1.1.至1.8倍。例如南樓的高度為10米,則相鄰南北樓之間的間距應為11米至18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