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我家在農村鎮上的老房子,前面是門面中間是院子后面是住房,去年將門面賣給鄰居拆掉新建,轉讓時簽的有協議,要求在門面房位置留出一條過道以便我們住在后面可以進出,今年我們將老房子賣掉了,鄰居說協議說的是過道只允許我家人進出走路使用,后面房子現在賣給別人了,就無權使用過道了,強迫已經買了我家老房子的人退房,請問他的說法合法嗎?我該怎么保護自己的權益?還有鄰居是地痞無賴,他不和我們講道理。
律師回復:
你家的房主或戶主起訴鄰居相鄰權糾紛即可解決。在相鄰權糾紛里舉示以前的協議,證明過道是留給后面的房屋的,不僅僅是留給你家人使用,任何取得后面房屋的人均可使用。其實問題還是出在當初不應該這樣賣房,應全部賣掉;要部分賣,就要考慮買受人的人品。
網友追問:
當初我關鍵是當初爸寫的是過道讓我家人永久使用,現在鄰居咬住這句話不放,說寫的是只讓我家人用,現在房子賣給別人, 那別人就無權用。
律師回復:
這句話可以理解為:誰享有屋后房屋的產權,誰就可以使用。你們鄰居的理解是不當的。相鄰權糾紛可以判決的方式來解決對這句話的理解。其實,在相鄰權糾紛中,就算沒有約定,一樣要留出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