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把一套一百二十多萬的房子的房產證、土地證押在李某處,向李某借款80萬元,李某覺得有兩證押在手中很放
心,便借給了王某80萬元。到后來王某不還款,李某打了官司并申請執行時,才驚愕地發現竟然還有四個債主也拿著
房產證要求以房抵債。法官告訴他們其中四本房產證是偽造的,并且由于未簽抵押合同更未登記,他們的抵押無效,
根本不能優先受償。
從2003年上半年開始,王某以做生意缺乏資金為由,并以高額利息為誘,陸續向李某等人借款。對于像李某那樣
借款數額較大的人,王某承諾以自己在某高檔社區的一套市價一百二十多萬元的房產抵押,并主動將房產證、土地證
交給李某。李某覺得“兩證”在手,很放心地把80萬元交給了王某。李某事后才知道,這套房子不但早已抵押給銀
行,還有四位債主也吃到了“兩證”定心丸。
到了2006年王某與妻子協議離婚,房產歸妻子所有后不知去向,李某等十多名債主紛紛向法院起訴要求歸還借
款。由于王某上述債務產生于婚姻存續期間,法院依法查封了王某妻子的房子,經過兩次拍賣得款95萬元。由于銀行
簽訂了抵押合同并進行登記,其債權依法優先受償,再扣去評估拍賣等執行費用以及保障王某妻女基本生活費用部分
外,李某等10人347萬多元的債權只能按12.59%的比例參與分配。李某最終僅得10萬多元,而已找不到王某的其它財
產。
我國《擔保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
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