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房地產抵押方面的規定,我國建設部有專門的法規予以規范,
即《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該法規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
市地產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制定的,《辦法》自 1997
年6 月1 日起施行。房地產抵押行為主要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房地產抵押行為必須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二、房地產抵押合同簽定后必須到房地產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辦
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房地產抵押合同應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辦
好登記手續。如不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則房地產抵押合同不生效。
三、要注意以下房地產不能設定抵押:
(一)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二)用于教育、醫療、市政等公用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三)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內的房地產;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四、如果抵押人的房地產是因享有受到國家優惠政策而購買的,
那么其抵押額只能以抵押人可以處分和收益的份額比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