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一對夫婦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從南京一股份制商業(yè)銀行貸款6萬元裝修。可是今年還款期限已過,這對夫婦卻不肯還貸,當銀行欲處置抵押房產時,這對夫婦稱他們無處可去,怎么也不肯搬出這套住房。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明確規(guī)定百姓生活必需的房屋禁止查封,使得處理這樣的問題更加棘手。
法院要保障百姓最基本的生活需求,體現了執(zhí)法的人性化;而銀行已對抵押房產進行處置,出于保證貸款資金安全的考慮。于是,一個悖論就在無形中產生了。現狀多數貸款戶只有一套住房
截至去年底,南京市各家金融機構發(fā)放的個人住房貸款余額已接近200億元,以每筆貸款金額10萬元計算,那么南京市至少有20萬戶貸款買房戶。此外,還有大量以房產作抵押貸款用于經營、裝修、消費的客戶。
這些客戶當中,絕大部分都只有一套住房。“因為考慮到貸款風險,所以銀行都要求以住房作抵押的貸款戶出具第二居所證明。”據一銀行人士介紹,有了第二居所證明,就表明一旦銀行處置抵押房后,客戶仍有地方可以居住。但是業(yè)內人士透露,由于房貸市場競爭激烈,有不少銀行對原本必須出具的第二居所證明也開始“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一業(yè)內人士稱,即使有了第二居所證明,銀行也未必能處置抵押房產。因為過了一段時間,第二居所的戶主很有可能已經搬家或是賣了房子,第二居所證明形同虛設,客戶仍然相當于僅有一處居住點。銀行“征求意見稿”讓人騎虎難下
據建行江蘇省分行營業(yè)部工作人員介紹,對于不良貸款銀行的一般處置程序為:如果3個月不按時還款,銀行會向客戶催收貸款本息,如果6個月不還款,銀行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客戶還不能償清欠款,銀行不得已會走出最后一步———查封、拍賣、處置抵押房,以保證資金安全。
據南京建行、農行、交行等多家銀行介紹,盡管目前個人房貸不良貸款率還比較低,一般不超過1%%,而且不良房貸真正要到處置抵押物這一環(huán)節(jié)的很少,基本上經過催收、訴訟等環(huán)節(jié)就補上欠款了。但是這并不代表就沒有“老賴”,尤其是個別資信不良或者是惡意欠款的客戶。如前面所提到的南京一股份制銀行所碰到的這對夫婦,還不起貸款后,就借口這是惟一住所、賴在抵押房產內不肯搬出,碰上這樣的人,銀行還真沒啥有效的辦法。
一位銀行負責人稱,“如果最高法院的這一征求意見稿正式出臺,那么這一潛在的風險未來會更加突出,不僅對銀行的資金安全形成直接威脅,而且一旦銀行經營不善,那么對于保障更廣大儲戶的利益也非常不利。”作為商業(yè)機構的銀行,在面對既要保障銀行資金安全、又要保障百姓基本生活資料之間的矛盾時,真是左右為難。
江蘇鳴嘯律師事務所的董永斌律師認為,根據擔保法、合同法,當碰上不良貸款時,銀行是有權處置抵押物的。按理說,客戶的房子抵押給銀行,那么這房子嚴格意義上來講,就是銀行的了。但是最高法院的這一規(guī)定,所帶來的最直接結果便是使銀行難以實現完全的抵押權,對于客戶僅有的一套住房,銀行沒辦法真正實現變現,以收回貸款,在這一情況下,銀行就得承擔一定的風險。司法人的基本生存權必須保障
據司法專家介紹,其實在最高法院這一征求意見稿尚未亮相之前,民事訴訟法等就有過保障被執(zhí)行人基本生活資料的相關規(guī)定,即不能因為法院的強制執(zhí)行而讓被執(zhí)行人喪失基本的生活條件。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龔勝南局長告訴記者,在債權債務糾紛中,遇到這類問題時,基本上不去強制執(zhí)行被執(zhí)行人賴以生存的居住房屋,畢竟要保護人的基本生存權,不能讓被執(zhí)行人露宿街頭,除非被執(zhí)行人的名下有兩處以上的房產。龔局長介紹說,現在許多被執(zhí)行人想盡辦法躲避執(zhí)行。例如,目前一個尚在執(zhí)行的案件中,被執(zhí)行人的名下有兩套房子,分別是近130平方米和50多平方米的房子,但他故意躲避執(zhí)行,小兩口住大房子,安排一個老母親住小房子。執(zhí)行法官在做思想工作無效的情況下,已經查封了小房子,但法官還在做工作,希望被執(zhí)行人能主動償還債務,實在不行就要對小房子進行評估、拍賣,畢竟他的生存權是有保障的。
秦淮區(qū)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陳煒局長說,上個世紀90年代初期,曾出現過強制執(zhí)行被執(zhí)行人惟一的住所,然后去償還申請執(zhí)行人債權的案例。但這樣的事情發(fā)生后,雖然債權債務得到清理,但所引發(fā)的社會矛盾很激烈。
江蘇當代國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錢蘇平律師認為,明確這一規(guī)定,也是體現了國家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尊重。人的基本權利是生命權、生存權,而生存權中就包括了居住權,因此說人的居住權應該是至高無上的、排他的權利。同時,執(zhí)行最主要救濟的常常是人的生命權,生命權優(yōu)于其他普通債權包括財產權,這也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通例,同時也符合我國《民法》的價值判斷原則。建議兩條途徑可以暫緩矛盾
如果最高法院這一征求意見稿正式出臺,那么銀行又該如何應對和解決這一矛盾呢?
江蘇鳴嘯律師事務所的董永斌律師建議,在這種矛盾下,銀行可以嘗試兩種辦法:一、將房屋產權過戶到銀行名下,變更產權人,房子仍可提供給原貸款戶租住;二、將抵押的大房子出售,換成小房子暫時給貸款戶居住。既可最大限度地降低貸款損失,又不違背高院的保障辦法。
“不過,現實中這兩種做法并不容易辦得到。”業(yè)內專家稱,目前銀行只能采取加強第二居所證明、另加抵押、擔保條件等自我保護措施,防范貸款風險。農行江蘇省分行營業(yè)部相關人士稱,如果這一意見真的通過,那么銀行在發(fā)放貸款時肯定會有所顧慮,肯定要在貸款合同中補進許多限制性條款,比如貸款成數上作一些調整,或是要求借款人對第二套住所作出相應承諾等,和貸款風險加大相對應的是,貸款門檻自然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