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權,顧名思義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從室外取得適度光源的權利,其為公民的一項民事權利,在民法上將其歸屬于相鄰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過程中,相鄰各方應當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其它相鄰權還包括相鄰通風、排水、截水、通行等權利。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是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
采光權糾紛的出現與眾多因素相關,包括經濟的發展、城市規模的急劇擴張、土地資源有限與緊缺、人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及法律意識的提高。
采光權維權的主要法律依據為《民法通則》、《物權法》、《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 B 50180-93(2002年版)》,以上法律規定為采光維權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
但在理論界關于采光權的維權仍存一些爭議。主要可以歸為以下兩類:1、合法遮擋的情況下是否需要承擔賠償或補償責任?如果需要,賠償或補償的標準及參考因素又有哪些?2、非法遮擋賠償的標準是什么?應該參考哪些因素?
合法遮擋指的是受遮擋建筑物的日照時間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 B50180-93(2002年版)》規定的最低日照標準。
針對上述爭議,由于缺乏明確的、統一的、具體的規定,各地法院判斷的依據及標準也是各有不同。有的認為既為合法,則不需承擔責任;有的則做出補償的判決;賠償及補償的標準有考慮電費損失的,也有采納房屋價值貶值”說的,還包括身體健康及發展受損等。
正是由于理論及法律規定的不完善,造成采光維權的種種困境,也給審判實踐帶來了一些麻煩。但面對困境和麻煩,我們不應回避,在法律規定未明確之前,仍可在現有法律理論及規定的范圍內進行一點分析和思考。
在民法理論中,有損害就應當有救濟,《民法通則》規定,給相鄰各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而處理相鄰關系的一個重要原則為公平合理”,如使原來日照時間縮短,采光受到較為明顯的影響,雖遮擋合法,但此種遮擋是否公平?是否合理?日照時間的明顯大量減少是否是一種損失?這些都值得商榷。
在人們健康、環保意識增強的今天,原來法律規定的合理性及滿足需要的充分性也將受到質疑,日照時間的大幅度減少應當視為一種損失,而這種損失是現實存在的,而且也明顯影響到了人們的生活、健康及身心發展。
關于賠償或補償的標準問題,我認為應采納價值貶值說”,輔以身心健康損害說”。日照的減少、采光的受損,給人們的身心發展及健康帶來了影響或損害,但鑒于這種影響或損害的舉證及經濟損失計算的困難性,仍應以房產價值貶值為主要賠償依據,進而確定賠償標準。
(作者為河北張金龍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