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采光權,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從室外取得適度光源的權利,比日照范圍更大,沒有相關法律規定?現階段一般以民法通則的相鄰權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為準。
2007年10月1日起,《物權法》對采光權進行了明文規定
《物權法》規定(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專家說法:所謂相鄰關系,簡而言之就是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專家認為,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速度加快,住宅建設用地供應趨緊,有些開發商違規施工,超規劃建設,導致新建住宅樓層數過高,密度過大;有些人甚至為求便利,亂搭亂建,影響相鄰建筑的通風、采光,使因陽光權”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此次《物權法》對居民的通風、采光和日照進行了明確保護,也就是說,相鄰雙方應以不妨礙為建設的先期條件。
下面用一個案例說明采光權侵權的認定。
原告陳某、尤某系楊木橋169號房屋的所有人,被告某染色廠系楊木橋210號房屋的所有人,被告車間圍墻在楊木橋169號的東面,兩者之間相隔了楊木橋168號房屋和一個小道,距離為4.1米,且該圍墻的南面超出楊木橋169號門面2.33米。兩原告以被告在其住宅東側所建造的新廠房圍墻侵害了其采光、通風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新廠房。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原告的采光權是否被侵犯,要判斷這一點首先要明確我國法律對于采光權的規定。我國現行法律中對于采光權的規定主要有:1、《民法通則》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2、《物權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上述條文明確了采光權的法律地位,但其運用到實踐中的可操作性不強,對于以何種標準判斷采光權被侵犯、是否該予以賠償、賠償范圍及標準是什么均沒有提供可參照的標準。
目前,判斷采光權被侵犯可參照的標準主要是《國家標準城市居民住宅區規劃涉及規范》第五章中規定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要求確立”,住宅日照標準應符合一定的規定,對于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2)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3)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經現場勘查確認:某染色廠的車間圍墻在楊木橋169號的東面,該圍墻與楊木橋169號東面墻壁之間相隔了楊木橋168號房屋和一個小道,距離為4.1米,該圍墻墻面長度超出原告的房屋2.33米。根據勘查結論,該圍墻建造的方位及尺寸并未對楊木橋169號房屋的采光造成嚴重影響,該房屋冬至日日照不會低于2小時,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對日照的標準。
從相鄰關系角度考慮,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相鄰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間必須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因此不能認定其侵犯了原告的采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