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關系也就是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說,相鄰關系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在陽臺晾曬衣物、養花、種草、養鴿子寵物、樓上噪音、通風采光都屬于相鄰關系調整的范圍。
采光權、擾民費、通風權……這些詞匯已然發燙”,隨著小區的不斷建設和居民維權意識提高,曾經鮮為人知的詞匯已經走進百姓生活。物權法對此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棄置固體廢物,施放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造成損害的要予以賠償。
賠償數額由雙方協商
此外,物權法還規定了權利人的義務: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李曙光教授表示,必要便利”的前提必須是唯一的。簡單地說就是,你要做的事是以我為唯一前提的,沒有我給你提供便利,你是做不成事的,而我因此必須提供。例如,李家澆地,水要經過王家的水道,沒有其他水道可使用的情況下,王家的水道就成了唯一的必要便利。又比如樓房,一樓住戶的下水管就是樓上其他住戶下水的必要便利。
李教授說,提供的便利范圍前提是自愿的,如果由此造成損失,受損害一方有權獲得賠償。因此,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賠償的數額由雙方協商,”如協商不成怎么辦?李曙光表示,可以請求相關部門調解,或者提起訴訟。
會所阻擋居民通風被判補償
2002年3月,王某向甲公司購買住房一套,5月驗房入住。當時,在他的窗外鄰近商務會所頂層有一些空調機組和排風管道,但對生活并不構成影響。后來,甲公司在空調機組和排風管道外加蓋房屋,超出了王先生的窗高,房屋兩個散熱窗戶正對著王先生的窗戶,致使王先生無法開窗通風,影響了王先生的采光。王先生起訴要求甲公司拆除空調機組、排風管道設施及加蓋的建筑物;如不能拆除,要求賠償因此造成的房屋貶值損失300000元。
★案件回放
法院酌情判定補償
一審法院認為甲公司在對商務會所頂層空調機組、排風管道進行二期改造后,隔聲板和進風窗口改變了王某購房時所接受的現實狀況。但考慮到空調機組、排風管道、進風窗口及隔聲板系商務會所使用所必要,故對王某要求甲公司將空調機組和排風管道拆除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作出判決如下:(1)甲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王某經濟補償款人民幣2000元;(2)駁回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王某不服一審,提請上訴。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認可,但同時認為鑒于該設施對王某所形成的影響將永久存在。原審法院判決甲公司給付王某2000元的補償數額過低,因而有違公平原則。故酌情按每年補償人民幣1500元,補償65年的標準予以改判,其他維持原判。
★虛擬法庭
物權法明確規定相鄰關系
物權法生效后,如果類似情況發生,法院可以根據《物權法》第八十四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以及其他相關規定作出判決,要求甲公司每年賠償王某1500元,賠償期限為65年,共計97500元。
點評:物權法生效前,關于相鄰關系,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只規定了處理不動產相鄰關系的一般原則,而審判實踐中如何在當事人之間尋求平衡,如何把握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應予限制”和擴張”的度,成為審理此類案件的一個難點。如今法律規定相對具體,為法院判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但要注意的是補償與賠償的區別,如果在必要合法情況下給權利人造成損害,應給予補償。在違法情況下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害,應給予賠償。
★焦點熱議
相鄰關系問題可按習慣解決
在物權法草案修改討論過程中,一些業界專家和學者認為,草案關于相鄰關系一些規定過于原則化,難以解決實踐中有關民事糾紛。因此,《物權法》第八十五條明確規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然而,對于當地習慣”如何把握,又成了焦點。全國人大環資委副主任委員葉如棠認為習慣”提法不妥,曾經建議改為: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而有爭議的,可以協商或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可提請當地法院裁定。”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分析,處理相鄰關系可以按照當地習慣”這一規定結合了我國國情。長期以來,我國形成的是以家為主體的熟人關系社會,形成了一種特定的以和為貴”的鄰里關系,演化出了具有風俗、歷史傳承等多種因素的人際關系調解機制。物權法所指的當地習慣”就是利用這種調解機制。
這種調解機制載體,需具一定權威,街道辦、居委會、業主委員會、村委會、司法所、甚至族長等機構和個人都可以充當,發揮自身優勢調解鄰里關系。但是,介入的第三方要保證相對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