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地產可以轉讓或者出租”,“抵押房地產轉讓或者出租所得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第三十六條規定“抵押權人有權按照抵押合同的規定監督、檢查抵押房地產的管理情況”。第四十九條規定“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方式處理或者處分抵押房地產的,其行為無效;造成第三人損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賠償”。
以在建工程做擔保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投入續建,達到法定規模后經批準邊建邊將商品房預售出去,以收進的購房款償還銀行貸款、交納稅費并充做利潤,是國內外房地產開發的通行做法。
法律和規章并沒有禁止抵押人合法轉讓抵押物。但買房人購買抵押房應到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交易管理所將審查該項目是否已獲預售批準,是否經監管銀行書面同意轉讓,已售款是否進入監管賬戶,是否有其他不可轉讓情節等。買房人的權益將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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