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以已出租的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應當將租賃情況告知抵押權人,并將抵押情況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抵押人應當與抵押權人訂立書面的抵押合同,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由抵押當事人向房地產所在地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辦理抵押登記應向登記機關交驗下列文件:
1、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2、抵押登記申請書;
3、書面抵押合同;
4、《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5、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及證明材料;
6、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材料;
7、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如果抵押權人處分抵押的房地產,應事先書面通知抵押人和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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