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在取得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后,在還貸期間是否應繼續建立住房公積金并用
職工在取得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后,在還貸期間是否應繼續建立住房公積金并用以償還貸款?
應當繼續建立。根據《北京市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住房公積金最主要的支出方向就是用于職工購、建住房,而現行的《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辦法》規定的貸款對象,也正是指購買自住房的住房公積金交存人,并且在貸款辦法“貸款的償還與收回”章節中明確規定,“還款期內借款人可支用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用于還貸”。如上所述,目前公有住房的出售價格均含有單位資助職工住房公積金部分。因此,職工在取得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后應繼續建立住房公積金,并可以利用每月交存的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不足部分用現金補足。
職工在取得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后,在還貸期間是否應繼續建立住房公積金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