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銀行約定貸款合同條款要慎重 與銀行約定貸款合同條款要慎重
事件背景
李先生和銀行簽訂了《個人購房買賣合同》,由房地產開發商做貸款擔保。合同約定,李先生如果三個付款期或是累積六個付款期沒有還貸款,銀行有權利要求李先生提前清償全部貸款。
李先生簽合同時認為自己一定可以按期還貸,于是毫不猶豫地就簽了字。但是天有不測風云,不久李先生和妻子離婚了。付了贍養費,分了家庭共同財產后,李先生就沒錢還貸款了。
在法院庭審中,李先生對各種事實都沒有異議,最后只得提前清償銀行本息共34萬余元,房地產開發公司承擔了連帶責任。這對李先生的生活來說,更是雪上加霜。
法官提示
合同一經簽訂,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立即生效,合同雙方就要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官提醒說,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考慮清楚,不要對自己的經濟狀況過于自信;在合同中約定條款時也要慎重,否則,在法庭審理中會處于被動局面,還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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