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0-10-12
對采光權的界定
一、采光權的內涵與性質
(一)采光權的內涵
采光權(也稱為日照權)是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為獲得日照而要求鄰人限制其房屋或其它構造物的距離或高度的權利。
分析采光權的定義,我們不難看出采光權具有以下特征:
1.采光權的主體是相鄰者,具體包括不動產的所有者和使用者。
2.采光權的客體是相鄰者基于相鄰關系而應當獲得的日照利益。
3.采光權的內容是限制鄰人不動產的距離或高度。
4.采光權的本質是為了自己的便利而限制別人的權利。
(二)采光權的性質
我國對采光權的規定最早見于《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在最新的物權法(草案)》中對采光權也有相關規定。采光權是相鄰權的一種,相鄰權就是法律為謀共同生活之調和,對于雙方所有權之權能加以限制,或禁止一方于其土地上為一定行為或令鄰人容忍他方為一定之行為,其性質為法律上的限制”。
從衛生角度上分析,陽光的照射,會引起人們的各種光生物學反應,促進身體的新陳代謝。
采光權糾紛的發生,歸納起來不外乎兩種情形:違法建筑遮擋合法建筑的采光日照,經規劃許可的合法建筑遮擋相鄰建筑的采光日照。
二、解決采光權糾紛的兩個關鍵問題
解決采光糾紛必須把握好以下兩個問題。
(一)采光權是否受到侵害的判斷問題
我國對于以何種標準判斷是否構成采光權侵權,法律條文中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有關司法解釋中也沒有給出明確答案。同時,采光問題還牽涉到建筑物所處的地理位置(南方、北方)、整體布局是否同緯線平行、兩建筑之間有無建筑夾角、所處地區的氣候帶、是否處于舊城改造區、太陽高度角以及日照影長率等非常復雜的建筑專業問題,這也給處理采光權問題帶來了極大的困擾。
(二)采光權受到侵害后的賠償標準問題
我國法律不但對于采光權侵權界定標準沒有可操作性的規定,而且采光權侵權責任應該如何承擔、應賠償多少損失也沒有具體規定。這就牽涉到法學理論的一個基本判斷,影響采光的行為到底是一種侵權行為還是一種違約行為?如果是侵權行為,損失如何計算?如果是違約行為,違約金又應當如何計算?如果沒有構成采光權侵權,但是確實損害了鄰人的采光,是否適用補償制度進行補償?如果適用,怎樣確定補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