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先生:張某找我借了一筆錢,用自有房屋提供了抵押擔保,同時,張某書面承諾如未按期還款,抵押房屋直接歸我所有,現在張某未按期還款,我能否起訴要求法院判決該房屋歸我所有?
市民律師周華解答:以物抵債系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而消滅原有債務的法律行為,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若當事人在債權未屆清償期之前達成以物抵債的,由于雙方在債務未屆期之前的以物抵債本質上是為擔保債權的實現,有流抵性質,是無效的;若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僅達成以物抵債協議并辦理了物權轉移手續的,由于其真實目的并不在于買賣房屋,而是通過買賣行為保證債權的實現,行為符合讓與擔保特征,由于違反了物權法定原則,也是無效的;若當事人在債權屆期后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并履行了物權轉讓手續,則一般是有效的。因此,王先生不能直接起訴要求法院判決房屋歸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