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個人所有房產設定抵押的:
⑴ 抵押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
⑵ 抵押當事人雙方簽訂的抵押合同(需經公證);
⑶ 《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共有房屋必須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書及《共有權保持證》);
⑷ 第三人提供擔保的,須提交“擔保承諾書”;
⑸ 房屋價值評估報告或價值資料;
⑹ 抵押人同意辦理的“房屋抵押申請表”;
⑺ 委托他人辦理的,必須提交公證的“委托書”。
二、以單位所有的房產設定抵押的:
⑴ 企業營業執照;
⑵ 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需經公證);
⑶ 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證;
⑷《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
⑸ 抵押當事人雙方簽訂的抵押合同(需經公證);
⑹ 房屋價值評估報告或由銀行出具的價值資料;
⑺ 經主管部門批準、抵押人同意辦理的“房屋抵押申請表”;
⑻ 登記機關需要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備注:
①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法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房地產抵押的,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
②以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房產抵押的,必須經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所形成的職代會決議須經公證,并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案。
③以中外合資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董事會通過,所形成的董事會決議須經公證,并提交企業章程。
④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所形成的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須經公證,并提交企業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