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房屋抵押人的權利義務
房屋抵押人是法律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既享有權利,也須承擔義務。
房屋抵押人享有如下的權利:
(1)房屋抵押人對抵押的房屋享有所有權,并有權取得抵押房屋的各種收益。
(2)房屋抵押人對抵押房屋享有處分權,但若想轉讓抵押房屋,須事先征得房屋抵押權人同意。
(3)可以對抵押房屋多次出抵,但須保證數個房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總額不大于抵押房屋的價值。
(4)可以將抵押房屋出租。房屋抵押人承擔的主要義務是保管義務,即妥善保養,維護抵押房屋。
房屋抵押人承擔如下義務:
由于抵押人對抵押房屋的侵害行為,致使抵押房屋的價值減少時,房屋抵押人應恢復抵押房屋的原狀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如果抵押的房屋毀損滅失,抵押人應以其他財產充抵抵押的房屋,在抵押房屋因不可抗力等不能歸責于抵押人的事由而毀損滅失時,抵押人可以以賠償請求權向房屋抵押權人提供擔保,也可將賠償請求權讓與給抵押權人而獲免責。
此外,房屋抵押人還負有通知的義務,在第三人對抵押的房屋進行追索或主張權利時,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以保障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本文關鍵詞:房屋抵押人,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