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07年11月在上海長寧區看中了套二手房,并與中介以及房主簽訂了合同,并預付了40%的首付款給房主,沒想到這個房東那時一直在和別人打一個高利貸的官司,結果這位房東將這套房子押了出去,上海盧灣區法院于十二月將房子凍結住了。(這時候法院不知道我買了這套房子),我這時才知道這個消息。
我在購房合同中寫了房子要08年1月交房,否則就支付我違約金。到目前這個房東已經支付了一部分。現在這套房子很快就要被上海盧灣區法院審判了。我很擔心這套房子被法院拍賣給別人,或者這個房東另尋買家,因為這套房子現在已經升值了。想請教以下問題: 1. 如果法院拍賣給別人,我有權以原價買回這套房子嗎? 2. 我這時候是否應該起訴這個房東?起訴他一定可以拿到房子嗎?費用可以他承擔嗎? 3. 我是在長寧區簽的購房合同,而那個官司是在盧灣區。我應該在哪個區起訴他?
答:你跟房東之間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而房東跟第三方存在債務關系,且將房產抵押給了第三方,由于你們沒有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因此,他的債權優于你的債權,也就是說房子拍賣的價款優先償還第三方的債權,然后剩余的部分才能償還你的債權。
如果法院拍賣房子,你沒有權利以原價買回這套房子,否則違反拍賣的原則。當然你可以參加拍賣,其中的差價損失可以要求房東賠償。但你要考慮房東的償還能力。
你起訴房東也不一定能拿到房子。起訴的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對于你們的案子,我覺得你首先了解一下,房東欠第三方多少錢,如果在你需要支付的范圍之內,你可以將房款支付給房東,讓房東用其還款,并將房產過戶給你即可。當然,這個過程最好找個監督方,以防過戶受到影響,給你帶來更大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