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解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等權屬,可以在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查閱房屋登記簿。《福建省房屋登記工作規程(暫行)》從今年元旦開始實施,該規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對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請登記,由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該規程規定,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涉及房屋權利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共同申請。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離婚,以離婚協議分割財產取得房屋權利;依法申請變更登記等10種情形可以單方提出申請。規程還明確規定要注明共有份額,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統一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字樣,并在附記欄中注明共有人及共有份額。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和相關登記證明。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內容與房屋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