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某欠他人高利貸15萬元,為償還債務,以做生意為由,于2013年3月12日向孫某借款10萬元,并與孫某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同時,關某還偽造了購房協議和購房收據,與孫某簽訂了房屋抵押合同,并找來周某、關某作為擔保人。后關某在拿到孫某9萬元后逃匿。孫某遂訴至法院。
【案件處理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此案的定性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關某與孫某在簽訂借款合同的過程中,使用偽造的購房協議和購房收據做擔保,又與孫某簽訂了抵押合同,關某向他人借款后逃匿,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是一種合同詐騙行為。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案應作為民事糾紛處理。關某偽造購房協議作為抵押,只是為了增加信用,其取得借款是基于民事借款合同,不宜按犯罪處理,其逃匿行為也不能認定為欺騙手段。
【案例評析】
我們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本案關某所偽造購房協議和購房收據簽訂的抵押合同只是一種擔保,只是從合同,關某并不能通過這份抵押合同的簽訂、履行直接騙取借款。其借款的實現主要基于借款合同。關某與孫某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所簽訂的合同具備民法關于借款合同的所有要素,是一般的民事合同。況且,由于關某還找周某、關某作為擔保人,孫某可通過要求他們承擔擔保責任實現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