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9日,江西省貴溪市人民法院以房屋抵押未辦理登記為由判決駁回了原告張萍要求對被告陳興所有的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請求。
2011年12月25日,浙江商人陳興在金屯鎮種植吊瓜,因支付田租缺乏資金向原告陳萍借款6萬元。被告陳興承諾在2012年12月25日之前償還上述借款,并以自己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區的一棟房產為該6萬元借款抵押,被告陳興將該房屋的房產證原件交給了原告張萍。借款到期后,被告陳興未償還上述借款,后原告張萍向貴溪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償還上述借款并主張房屋的抵押權。
法院審理后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陳興向原告張萍借款的事實清楚,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至今未償還借款本金,應承擔履行償還本金的義務。對原告張萍主張對房屋享有優先權,雖然涉案房屋房產證在原告手中,但該房屋未辦理了抵押權登記,其請求對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無法律依據,遂駁回了原告張萍的該項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