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設定的房地產抵押,只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后,才受國家法律保護,否則,沒有法律效力。可以辦理抵押的房地產是: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的定著物;
二、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它地上定著物;
三、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四、依法通過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五、依法取得所有權益的房屋含附屬物;
六、劃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只要其所有權合法,均可設定抵押;
七、符合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規定的危險房屋,可以設定抵押;
八、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可以抵押;
九、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物抵押涉及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可以一并抵押;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可以抵押的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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