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商務評標
5.0.1投標人應校招標文件規定的幣種進行報價。若報價幣種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則對各投標人提供的不同幣種的報價按開標前一天國家公布的匯率(賣出價)折算為招標文件規定的幣種報價。匯率風險由投標人自行承擔。
5.0.2對各投標人的融資、付款方式和付款條件按現值法折算至同一基準。
5.0.3以設備到達安裝現場為基準折算各投標人的運輸、倉儲、稅、保險費用。
5.0.4調整各投標人的供貨范圍(包括備品備件)至同一基準。增加或減少的供貨范圍的設備價格按本次招標其它投標人相應項目的最高報價或最新相同或類似設備合同價格或估價折算,調整投標價格。
5.0.5對各投標人的設計、技術服務、人員培訓費用等折算至同一標準。
5.0.6根據各投標人報的價格增長指數調整交貨年度至同一基準。
5.0.7按招標文件規定,計算其它需評價的商務費用。
5.0.8以報價為基礎,計算出商務評價。
6.綜合評標
6.1綜合排序
6.1.1根據商務組和技術組的評標結果,由被指定負責組織評標的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人員組織技術組和商務組的組長等共同進行綜合評標,提出預中標人順序,聽取項目招標領導小組。
6.1.2進行綜合評標時應避免純技術或純經濟的傾向。
6.1.3綜合排序原則
6.1.3.1評標價格低且技術評價分高者優先;評標價格相同而技術評分不同時,技術評分高者優先;評標價格不同而技術評分相同時,評標價格低者優先。
6.1.3.2評標價格高且技術評分也高或評標價格低且技術評分也低時,排序可采用下列方式:
當技術評分相近,評標價格相差較大時,評標價格低者優先;
當技術評分相關較大,評標價格相近時,技術評分高者優先;
價格“相近”和分數“相近”尺度由評標小組提交項目招標領導小組確定,一般可控制在評標價和技術評分的1%-2%范圍內。
6.1.3.3對技術評分和評標價格,當有條件時也可以轉換成同一形式進行綜合排序。
6.1.3.4當技術評分相近,價格也相近時,評標小組提出評標意見,報項目招標領導小組決定。
6.1.3.5對推薦的預中標人的資格應進行復審確認,并將復審確認結果寫入評標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