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轉發國家電力公司《關于對新建居民住宅供電設施收費及管理的意見》的通告通知 各
建設部轉發國家電力公司《關于對新建居民住宅供電設施收費及管理的意見》的通告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
現將國家電力公司《關于對新建居民住宅供電設施收費用管理的意見》轉發給你們。這個意見對新建住宅降低價格、促進房改、加快住宅建設有積極作用,請積極配合電力部門做好落實工作。實施過程中有什么情況和問題,請告部房地產業局或計劃財務局。
1998年6月9日
國家電力公司關于對新建居民住宅供電設施收費及管理的意見
(國電安運[1998]185號)
各電力集團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
加快住宅建設,改善居民居住條件,是黨中央、國務院十分關心的問題。國家電力公司及其所屬電力企業將全力以赴支持城建部門,并配合搞好新建住宅的電力配套建設及有關服務。為此,國家電力公司提出對新建居民住宅供電設施收費及管理特做如下規定:
一、新建住宅配套供電工程,供電容量應滿足人民生活不斷增長的需要,并符合國家或有關行業標準。供電方式應按照安全、可靠、經濟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則確定。
二、新建住宅的新增用電,新建住宅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當地供電企業提出用電申請。供電企業應按照供電營業規則,積極辦理報裝接電手續。
三、新建住宅應執行國家現行有關規定,按照申請新裝或增加的容量向供電企業一次性交付供電工程貼費,取消買用電權的規定。
四、供電企業實施供用電工程及受理用戶新增報裝用電,應公開辦事程序,嚴格執行現行電價政策,公開收費標準。屬地方政府出臺的有關按照用電量或建筑面積收取電力建設集資等費用的政策或規定,按照國家清理整頓亂收費的精神,建議商地方政府后取消。
五、新建居民住宅,實行 一戶一表 抄表到戶的方式進行管理,以保障供用電的安全,規范電費收費行為,提高服務質量,減輕居民負擔。
六、在新建住宅區域內,由新建住宅單位投資建設的室外配電設施;其投資又攤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電設施產權屬于居民共有,為確保居民供電安全,產權應無償移交供電企業運行管理。其投資未攤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電設施產權屬新建住房單位所有,由新建住房部門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如需委托供電企業運行管理的,雙方應簽訂產權有償移交協議,產權按借貸方式處理,由供電企業負責還貸。
199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