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4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17號令)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房屋便器水箱質量和應用的監督管理,節約用水,根據《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關于改造城市房屋衛生潔具的通知》(計資[987]2391號)(簡稱《通知》,下同)和《印發“關于推廣應用新型房屋衛生潔具 (1992年4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17號令)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房屋便器水箱質量和應用的監督管理,節約用水,根據《城市節 約用水管理規定》、《關于改造城市房屋衛生潔具的通知》(計資[987]2391號)(簡稱《通 知》,下同)和《印發“關于推廣應用新型房屋衛生潔具和配件的規定”的通知》(計資[19 91]1243號簡稱《規定》,下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通知》和《規定》的職責分工,加強對房屋便器水箱和 配件產品生產、銷售以及設計、施工、安裝、使用等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對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 件的應用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新建房屋建筑必須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凡新建房屋繼續安裝 經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已通知淘汰的便器水箱和配件(以下簡稱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不得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供水部門不予供水,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更換。
第四條 凡《通知》限定期限以前竣工的房屋,安裝使用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房屋 產權單位應當制定更新改造計劃,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分批分期進行改造。
第五條 凡《通知》限定期始至《規定》施行之前竣工的房屋,仍安裝淘汰便器水箱和 配件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責令房屋產權單位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更換。
凡《規定》施行以后竣工的房屋,仍安裝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 門可責令房屋產權單位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半年內更換。
第六條 第四條規定的公有房屋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所需要的更新改造資金,由房屋產 權單位和使用權單位共同負擔,并與房屋維修改造相結合,逐步推廣使用節水型水箱配件和克漏閥等節水型產品。
第七條 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期間竣工的房屋仍安裝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應 當追究責任者的責任,經主管部門認定屬于設計或者施工單位責任的,由責任方賠償房屋產權單位全部更換費用和相關的經濟損失。
第八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漏水嚴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應當責令房屋產權 單位限期維修或者更新。
第九條 房屋產權單位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出現質量問題,在質量 保證期內生產企業應當對產品質量負責。由于產品質量原因引漏水的,生產企業應當包修或者更換,并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責令 限期改正、按測算漏水量月累計征收3~5倍的加價水費,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處以30~ 100元的罰款。
(一)將安裝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驗收交付使用的;
(二)未按更新改造計劃更換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三)在限定的期限內未更換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四)對漏水嚴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進行維修或者更新的。
第十一條 按本辦法征收的加價水費按國家規定管理,專項用于推廣應用符合國家標準 的便器水箱和更新改造淘汰便器水箱,不得挪用。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 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督工作中玩忽職守 ,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各級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授權供水和節水管理部門對本辦法具體組織 實施。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報建設部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