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3年11月2日,王某與K房地產公司簽訂預售合同一份,購買某小區A89棟物業。該房屋交付后,王某同意將該房屋交該房地產公司選聘的某物業管理企業H統一管理。K房地產公司與H物業管理企業于2003年10月12日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一份,約定由H物業管理企業管理某小區,
[案情]2003年11月2日,王某與K房地產公司簽訂預售合同一份,購買某小區A89棟物業。該房屋交付后,王某同意將該房屋交該房地產公司選聘的某物業管理企業H統一管理。K房地產公司與H物業管理企業于2003年10月12日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一份,約定由H物業管理企業管理某小區,約定管理費為每月每平方米1.80元,該收費標準經過所在區物價管理部門審批。2004年10月,該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成立,因與H物業管理企業在收費標準等事項上不能達成共識,而未能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王某從2004年4月份開始,拒絕交納物業服務費。2005年5月28日,H物業管理企業將王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王某支付拖欠的物業服務費。
[判決]一審法院判決王某于判決生效10日內償付所拖欠的物業服務費用。王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前期物業管理,是指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由物業管理企業依照合同約定提供的物業管理。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六條規定: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本案中,K房地產公司與H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合法有效,該合同的效力將一直持續到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并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之時,并且效力及于小區全體業主。因此,王某負有向H物業管理企業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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