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的車輛停放在小區被盜,這個責任究竟算不算物業公司的,能否索要賠償,滬律網小編整理了相關案例供您參考。
【案情】
一輛停放在小區內的豐田轎車,一夜之間不翼而飛。經小區監控錄像顯示,事發前一天晚上有人將此車開走。為此,車主狀告物業公司疏于管理,導致車輛被盜,要求法院判令物業公司承擔過錯責任,賠償其經濟損失5萬元。日前, 上海市二中院終審判決,不支持車主的訴訟請求。
失蹤的汽車是李先生于2004年2月購買的, 該車由王女士駕駛,并停放在王女士居住的小區內,物業公司按每次每輛車5元的標準收取了王女士繳納的露天臨時停車費。同年12月22日晚9點05分左右,王女士照例將車停放在小區內家門口,并上好鎖。豈料第二天一早,便不見車輛蹤影。經小區監控錄像顯示,該車是在22日晚9點半左右被人開出小區的。
王女士和李先生認為,由于物業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疏漏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導致車輛被盜,造成18余萬元的直接經濟損失,為此,要求物業公司承擔因管理上的過錯給王、葉造成的5萬元經濟損失。然而,兩原告的訴請未能得到一審法院的支持,物業公司愿意出資2000元作為補償,王、葉表示不能接受,遂上訴于市二中院。
市二中院經審理后認為,從王女士提供的證據來看,公安部門對車輛被盜案一直未有結論。根據小區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規定,王女士繳納的露天停車泊位費,僅能證明物業公司對小區公共場地車位進行管理和定額收費,雙方之間并不形成車輛保管合同,且王、葉也未能提供確鑿證據證明物業公司在履行物業管理合同過程中存在重大過錯,因此,王、葉二人要求物業公司承擔過錯責任,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