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及公用設施、設備修繕不及時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的;
(三)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的;
(四)擅自改變房地產和公用設施用途的;
(五)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管理合同及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辦法規定的義務的。
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辦法,有以上行為之一的,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有權向物業管理委員會投訴或者向房屋土地管理機關反映;物業管理委員會有權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對給產權人或使用人利益造成的損害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有權解除委托管理合同。
物業服務費用糾紛的處理
(一)業主支付物業服務費用的起始時間
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已具備使用的條件,業主應當自房地產開發企業通知交付使用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支付物業服務費用;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物業服務費用收費標準和支付方式的確定
1、 當事人對物業服務費用收費標準和支付方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 當事人沒有約定物業服務費用的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的,參照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推薦的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執行。
3、 當事人沒有約定物業服務費用的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的,也沒有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推薦的支付標準可供參照執行的,按市場指導價格執行。
4、 當事人對物業服務費用收費標準約定過分高于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的支付標準的,參照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推薦的支付標準執行,或參照市場指導價格執行。
(三)業主與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管理費的處理
1、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責任。
2、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房地產開發企業交納。
(四)業主以收費標準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為由拒交物業管理費的處理
1、 物業管理企業從事物業管理應當與業主簽訂物業管理合同,并按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標準向業主收取物業管理費。
2、 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未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物業管理公司的收費標準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備案的,則以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備案的收費標準收取物業管理費。
3、 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無物業管理合同,收取物業管理費的標準未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備案,則按業主簽署的業主公約或其他涉及到物業管理的條款收取物業管理費。
4、 物業管理企業既不能提供物業管理合同或業主公約又不能提供業主簽署的其他涉及到物業管理費收取標準的文件,亦無有關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文件,則物業管理公司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應以收費無依據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