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簡介】
某舊式里弄小區有一位馮姓業主,因其住房逢雨便漏。經物業公司維修后不久,在下雨天仍舊漏水。馮某再次報修,物業公司答復說該物業維修項目不負責保修,若要繼續維修應支付維修費用。
【分析解答】
滬房地物(1997)954號文《關于〈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有關條文的應用解釋》中規定,物業維修項目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一般為三個月。修復項目竣工以業主驗收簽字為準。其中,疏通項目的修理竣工以流水暢通為驗收合格標準,筑漏項目以下一次下雨不漏為驗收合格標準。因修理質量引起的返修不得再收費。因此,本案中物業公司不能向馮某收取維修費。
來源:職業培訓教育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