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用房 公攤
北京市房管局下發的自2003年2月1日開始生效的《關于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指出,物業管理用房一般包括物業辦公、工作人員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的用房。物業管理用房應使用設計用途為物業管理、辦公、或住宅的房屋。為多幢房屋服務的物業管理用房,可以為多幢房屋分攤。物業管理用房應該分攤給業主,物業管理用房的面積進行分攤后,產權歸攤得的業主所有。每幢商品房所分攤的物業管理用房面積可占該幢商品房建筑面積的千分之四左右,但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六。按千分之六計算,分攤的全部物業管理用房面積不足一套或一間房屋建筑面積的,按該幢商品房設計的最小一套或一間房屋的建筑面積確認。此外,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對分攤的物業管理用房面積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