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是否可以對臨時停車進行收費,按照《物權法》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小區物業公司無權利用小區停車位對進入小區臨時停車的車輛車主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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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父母家住南開區白堤路馨達園,進入該小區臨時停車的車輛,每小時收兩塊錢停車費。
楊先生一家每天下班都要來看望父母,吃完飯才走,每天就得幾個小時,這樣加收的臨時停車費,突然增加了生活額外開支。楊先生很想知道物業是否有權收取臨時停車費?
分析
從法律的角度看,馨達園小區的物業公司對進入小區,臨時停車的人收取每小時2元停車費的行為,屬于利用小區停車位從事經營性活動。按照《物權法》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區分所有權解釋》也對此有相同規定,即小區停車位屬于某業主專有或者業主共有或者開發商所有,專有車位不用說,最高院解釋明確規定利用業主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性活動屬于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因此無論屬于某業主專有或者業主共有或者開發商所有的停車位都不應該由物業公司決定收費臨時出租。總之,小區物業公司無權利用小區停車位對進入小區臨時停車的車輛車主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