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協議無蓋章律師認為沒有效
海化安順小區物業方濰坊京華慧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找到本報記者說明:“西區兩個小高層沒有配備保安,當時物業公司都跟業主商量好的,而且有業主的簽字為證。”隨后,工作人員向記者出示了一份“物業管理協議”。記者大致瀏覽了這份協議,物業服務內容確實沒有涉及保安服務條款。
另外,記者從這份“物業管理協議”上看到,落款處并沒有甲方也就是“濰坊京華慧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蓋章簽字,也沒有協議的簽訂日期。在監督方山東海化房地產有限公司處,也沒有任何的蓋章簽字。山東王楊律師事務所的王建華律師表示,嚴格意義上,協議簽署主體要素不全,應該屬于無效協議。并且記者從這份協議的正文中看到,“協議履行時間自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0日止”,高女士家中失竊發生在2010年9月21日,就算這份協議有效,高女士家中失竊的日子也早就過了這份協議的生效時間。
王建華告訴記者,按照《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章規定,物業服務內容與合同包括“公共區域的秩序維護、安全防范等事項的協助管理服務”,“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服務企業在有關業主、物業使用人人身、財產安全防范方面的義務和責任作出約定”,即在雙方沒有約定保安服務條款時,默認為物業提供以上安保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