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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三十一條 住宅物業裝飾裝修前,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申報登記,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住
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裝飾裝修的時間、地點等情況在業主所在樓內公示。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裝飾裝修活動的巡查、監督。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拒不辦理申報登記或者違反相關規定及裝飾裝修服務協議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告知并勸阻;拒不改正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出售物業管理區域內車庫、車位的,應當在出售前依法辦理車庫、車位預售許可或者物權登記。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車輛的車庫、車位,不得出售給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以外的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