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服務企業需招投標
《辦法》要求,前期物業管理中,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及非住宅建設單位,應當采用招投標方式選聘一個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住宅在5萬平方米以上、非住宅在2萬平方米以上,一律實行公開招投標,投標人不得少于3個;住宅在5萬平方米以下、非住宅在2萬平方米以下,經市物業管理部門和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取邀請招標的方式,向5個以上服務企業發出投標邀請書,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辦法》提出,建筑規模在5萬平方米以下的,應該按照不低于總建筑面積的4‰確定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建筑規模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總建筑面積的3‰確定物業管理服務用房。
多層住宅小區建筑規模在5萬平方米以上,高層住宅小區建筑規模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應當配備獨立的物業管理服務用房。高層住宅小區建筑規模在10萬平方米以下,且物業管理服務用房設置在高層住宅內的,應當設置獨立的使用通道。
住宅小區建筑規模在15萬平方米以上的,為了方便管理,應當將物業管理服務用房設置在小區中心區域或小區主出入口附近。
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服務用房不得設置在地下室和車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