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居住在同一幢建筑物內的業主對該建筑物享有對專有部分房屋的專用權和對共同部分的共有權。專有部分是指業主購買并使用的房屋;共有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本構造、公共使用部分,如框架、房頂、樓梯、走廊、管道等。共有部分所有權歸全部業主共有,而非一人一戶享有。因此,開發商將樓房售出,樓房的所有權隨之轉移,其與個別業主簽訂的許可使用樓房共有部分的合同侵犯了其他業主的權利,應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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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居住在同一幢建筑物內的業主對該建筑物享有對專有部分房屋的專用權和對共同部分的共有權。專有部分是指業主購買并使用的房屋;共有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本構造、公共使用部分,如框架、房頂、樓梯、走廊、管道等。共有部分所有權歸全部業主共有,而非一人一戶享有。因此,開發商將樓房售出,樓房的所有權隨之轉移,其與個別業主簽訂的許可使用樓房共有部分的合同侵犯了其他業主的權利,應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