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沒買成,先前交的3000元誠意金卻被告知不能退。近日,王小姐撥打本報黃金樓市維權熱線,咨詢二手房買賣中交易不成,中介是否有權扣下先前自己繳納的誠意金。
據王小姐講述,她在某中介公司的介紹下看中了位于高新區的一套房子,當時房東的開價為62萬元,可王小姐的心理承受價位在60萬元。
與中介商量之后,由其負責與房東談妥價格。為表示購房的誠意,王小姐當時就交給中介3000元誠意金,中介也對其出具了收據。可幾天過后,房東在價格上沒有讓步,交易沒有達成,于是,王小姐要求中介公司退回先前繳納的誠意金。可是中介公司認為,自己沒有功勞也有苦勞,不能成交的原因不全在自己身上,堅持不退。可王小姐認為既然交易沒有達成,中介公司就應該退還誠意金,糾紛由此產生。
有協議單據就能追回誠意金
由誠意金引起的糾紛在二手交易中比較常見,記者就此問題采訪了王楓律師。他表示,由于國內征信體系缺乏、二手房市場中又經常出現欺詐現象,因此,誠意金成為表達買賣雙方信任的一種方式。然而目前,法律上對誠意金條款的說明卻是空白的,相關法規并未禁止收取,所以,大部分正規的二手房中介公司收取誠意金后,會與客戶簽訂《購房意向書》,明文規定在多長時間(通常是一周)談到客戶要求的價位。如果超過這個時間還沒有談到位,這筆誠意金就要全部無息退還給客戶。
理論上說,中介公司不能占有這筆錢,因為二手房買賣過程中,中介公司所起到的是“居間”作用。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而居間人則是為委托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在這里指代的就是中介公司。如果購房者與房主雙方交易沒有成功,中介公司之前的工作,就不能得到報酬,當然也不能從誠意金當中克扣。
遇到此類情況,在交涉無效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向消協求助,只要材料清晰,消費者權益就能得到保障。一般而言,較大的中介公司都會比較在意影響及聲譽,也有比較清晰的業務原則,因此,消費者在購房前可以選擇這些大的中介機構。
新房無銷售條件,不能收取預訂款
王楓表示,通過中介購房買賣尚未達成,就等于買家與中介之間的委托合同也沒有達成,預收的誠意金需要全額退還,不過在具體的事件中也要考慮很多實際情況。比如,買賣雙方最終沒有達成購買合同的責任不在中介方,而是在買家,那么中介可以收取合理的費用。因此購房者在與中介公司簽訂合同時,須在條款中進行特別的說明。
王楓提醒購房者,一般來說,現階段中介公司所收誠意金的數額會根據所需購房的價值而定,通常來說在幾百元到幾千元不等,但如果中介方收取金額達千元以上,購房者就要引起警惕。此外,現階段除二手房外,新開發商品房的開發商也有向潛在購買群體收取誠意金的情況,這時購房者就要看欲購房屋是否屬于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產。如果是,那么開發商就不得向購房者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